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内容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常州人防办外围APP推荐就业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机关就业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围APP推荐条例》和市外围APP推荐有关要求,结合人防就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围APP推荐,是指机关各处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外围APP推荐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办成立外围APP推荐就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外围APP推荐各项就业,研究解决就业中的重要问题。
机关各处室负责本处室职责内外围APP推荐就业。并指定专人作为外围APP推荐就业联络员,负责本处室外围APP推荐就业。
第二章 外围APP推荐范围
第五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办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扩大知晓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引起公众恐慌的信息。
(五)机关内部讨论研究或者进行审议的信息。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外围APP推荐应根据所需公开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利用人防门户网站公开。
(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三)编辑出版《常州民防》杂志,通报政府信息情况。
(四)设立公告栏、电子触摸屏公开政府信息。
(五)采取现场咨询与质询方式,答复服务对象的有关要求。
(六)利用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就业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外围APP推荐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内容发生变化的,政务信息发布处室应当在10个就业日内更新。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就业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就业日。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情况对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就业日内予以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人防公开或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信息公开部门的,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制度性、政策性的内容可长期公开,经常性就业定期公开,阶段性就业逐段公开,动态性内容及时公开,临时性就业随时公开。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机关各处室根据本制度,确定本处室外围APP推荐的内容,报经分管领导批准,经保密专业审查人员审查后由网站责任人负责公布。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三条 机关实行外围APP推荐责任制。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外围APP推荐就业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就业。机关全体就业人员是本岗位信息公开就业的具体责任人。
第十四条 办秘书处和监察室负责对机关各处室外围APP推荐就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办秘书处负责收集、汇总各处室外围APP推荐就业年度总结报告。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办外围APP推荐就业年度报告。
外围APP推荐就业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本处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依信息公开申请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外围APP推荐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外围APP推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外围APP推荐就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外围APP推荐就业列入机关处室和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机关各处室开展外围APP推荐就业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由监察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而贻误就业,特别是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信息,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竞彩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外围APP推荐就业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广大公众的监督,对信息公开就业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办外围APP推荐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