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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环保生态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常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环保生态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办发〔2019〕3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州市天宁环保生态局是常州市环保生态局派出机构,为正科级建制。
第三条 常州市天宁环保生态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环保生态保护就业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市环保生态局党组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执行环保生态基本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环保生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配合有关部门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环保生态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各类环保生态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指导、协调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就业。
(三)负责较大及以下环保生态问题的监督管理。牵头协调本区域内较大及以下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区域内较大及以下突发环保生态事件的应急处置、预警就业,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环保生态保护就业。
(四)负责落实减排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物减排计划并监督管理。
(五)提出环保生态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环保生态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保生态保护就业,参与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就业,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就业。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就业,协调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七)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就业的各项政策和决策部署,协调处理太湖水污染防治就业的有关问题。协调推进国家、省、市有关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根据上级要求,对实施太湖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就业进行监督检查。统筹协调和监督本区域内水环保生态管理就业。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就业。监督对环保生态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环保生态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就业。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环保生态监督管理就业。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保生态保护等就业。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生物遗传资源)就业,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就业,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就业。
(九)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放射性物质运输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本区域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就业,配合开展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配合上级环保生态部门对本区域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环保生态准入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本区域内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环保生态准入清单。
(十一)组织开展环保生态监测就业。组织实施环保生态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落实执行环保生态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协调开展环保生态质量监测就业,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执法监测,推进全市环保生态监测网的建设。
(十二)负责环保生态执法。组织开展本区域内环保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就业,开展环保生态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环保生态违法问题。组织拟订本区域内较大及以下突发环保生态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调查处理就业。
(十三)负责环保生态信息化就业。组织推进环保生态信息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围APP推荐条例》要求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就业。
(十四)指导和协调环保生态宣传竞彩就业。组织开展环保生态保护宣传竞彩,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保生态保护。开展环保生态科技就业,组织环保生态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保生态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和环保生态对外合作交流就业。组织实施中央、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归口管理环保生态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协调本区域内有关环保生态国际条约的履约就业。
(十六)完成常州市环保生态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在常州市环保生态局统一领导下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加强环保生态系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保生态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环保生态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本区域生态安全。
第四条 常州市天宁环保生态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法规科)。负责机关的日常运转就业,承担政务协调、督办、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提案建议办理等就业;指导协调本区域环保生态新闻宣传及舆情监控就业。
按要求开展本区域环保生态规划、环保生态功能区划相关就业;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统筹协调环保专项资金;提出环保生态领域投资规模和方向,资金安排和年度使用计划建议;承担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就业。
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才队伍建设等就业;承担本单位环保生态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就业;归口出国管理就业;负责退职干部服务管理就业。
承担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关具体就业。
指导、协调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就业;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就业;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督管理就业;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就业。
负责环保生态信息化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围APP推荐条例》要求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就业。
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就业;组织本区域环保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就业;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就业;开展本区域环保生态普法就业,组织法制培训;承担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就业和联合惩戒相关就业;组织开展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监督指导环境公益协会;管理局法律顾问;负责环保生态损害赔偿相关就业。
承担环保生态科技就业;贯彻实施国家和地方环保生态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环保生态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生态产业发展就业;负责有关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就业;承担本区域环保生态对外合作与交流的就业;组织开展有关环保生态国际条约的履约就业。
按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等行政审批事项,并限时办结,承担行政审批改革任务;承担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就业;组织实施环保生态准入清单。
(二)环境管理科(固废与辐射科)。负责本区域内地表水环保生态监督管理;承担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贯彻执行地表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配合开展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流域水环保生态保护规划编制就业;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保生态保护就业;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就业。协调推进国家、省、市有关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协调解决太湖水污染防治就业的有关问题。
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承担环保生态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环保生态形势研究分析就业;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就业;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就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有关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或验收指导就业;协调做好环境保护税相关就业。
负责本区域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协调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机动车环保监管就业;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就业;开展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组织实施中央、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具体就业。
组织开展本区域环保生态监测就业;推进环保生态监测网建设;监督管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组织开展全市环保生态信息和数据管理。
负责本区域土壤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指导农村环保生态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就业;参与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农业建设相关就业。
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
承担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就业;具体实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物质运输和伴有放射性矿场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制度;配合做好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牵头负责本区域内辐射事故应急就业,参与核事故应急;配合上级环保生态部门对本区域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常州市天宁环保生态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2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常州市环保生态局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常州市环保生态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