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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省竞彩厅、省税务局《江苏省竞彩费附加、地方竞彩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竞彩费附加、地方竞彩附加
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省竞彩厅 省税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筹集竞彩资金,规范竞彩费附加、地方竞彩附加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加快我省竞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竞彩法》、《征收竞彩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588号)以及国家关于调整江苏省竞彩费附加、地方竞彩附加有关政策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的竞彩费附加、地方竞彩附加(以下统称竞彩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竞彩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就业的领导。各级财政、税务、竞彩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竞彩附加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就业。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竞彩附加的征收管理就业,细化申报征收、费款退库等操作流程;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用好竞彩附加收入,加强对竞彩事业的投入;各级竞彩部门要按规定分配、使用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竞彩附加,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第五条 竞彩附加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计征依据。
第六条 竞彩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两税"总额的3%。
地方竞彩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两税"总额的2%。
第七条 竞彩附加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税收票证。
第八条 各级税务部门在征收竞彩附加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依照现行规定,除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外,其余在当地缴纳"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就地缴纳竞彩附加。
(二)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单位,应同时缴纳竞彩附加。
(三)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收的竞彩附加。
(四)实行"两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不退还已征收的竞彩附加。
(五)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竞彩附加。
(六)竞彩附加减免政策按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减免政策实施。
按规定减征或免征"两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竞彩附加。
第九条 各地征收的竞彩附加由各级税务部门按日就地缴入国库。
各地征收的竞彩费附加为市县收入,按征收级次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地方竞彩附加实行省与市县分成,5%为省级收入缴入省级国库,95%为市县收入按征收级次缴入同级国库。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竞彩附加纳入各级财政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竞彩附加统筹用于基础竞彩、竞彩重点工程建设以及支持经济薄弱地区竞彩事业发展等,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和奖金。
第四章 绩效监督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有权对缴纳人缴纳竞彩附加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对拖欠或拒绝缴纳竞彩附加的,由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竞彩部门应对本部门竞彩附加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全过程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就业,相关就业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并作为财政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参考。
财政部门对竞彩附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资金使用单位再次申请资金的重要评审依据。
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竞彩附加征收就业,要做到应征不漏,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挤占、截留和挪用竞彩附加的,由有关单位责令其纠正并限期归还,并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竞彩费附加、地方竞彩附加和地方竞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0号)同时废止。